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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24 11:06:54 来源:扬帆社保

  社保的新政策有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临时工是怎么要求的?是否需要为临时工缴纳社保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很多企业都认为临时工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的,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临时工与企业的正式工相比,是暂住在企业上班的,一般的任职年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被劳务派遣员工

  这类员工的社保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二类:退休返聘的员工

  退休人员返聘分两种情况:

  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职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所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企业都不需要再考虑要为退休返聘员工缴纳社保的。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三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都来自于任职的企业。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该享受同等待遇,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比方说公司的保洁、保安,虽然这些岗位人员变动性比较大,但如果公司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参与了单位考勤,那么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缴纳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大家有其他关于社保方面的疑问,都可以来咨询扬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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